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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康远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马海增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6号)

(原标题:关于对河北康远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马海增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6号))

河北康远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马海增: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河北康远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收入确认依据缺少客户签章或授权。二是销售合同审批程序不规范,未按公司制度规定执行合同审批程序。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存货未进行跌价测试、部分可变现净值计量依据不准确及市场价格缺少公允性。四是费用归集不准确,2025年4月-10月份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212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海增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马海增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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