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一、2024年内,聘用若干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2024年内,营销团队中,有员工同时在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公司兼任高管。
上述事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条第四项等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等规定,现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25年12月24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