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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九江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坚、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九江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坚、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九江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坚、柯平:

经查,九江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临时报告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志坚是上述相关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融资部门负责人柯平是上述相关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债券存续期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债券存续期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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