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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
我局在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王辉作为实际控制人,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与其他相关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合作备忘录》等系列协议,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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