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屈长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屈长江:
经查,你在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HRJ7B)任职期间,存在未能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