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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客户部分开户影像资料损毁。二是未有效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开户服务岗员工参与客户开发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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