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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葳尔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葳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军、邵长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青岛葳尔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葳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军、邵长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9号

青岛葳尔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葳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军、邵长清:

经查,青岛葳尔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葳尔量化)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青岛葳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葳尔资产)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谭军任葳尔量化和葳尔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且为葳尔量化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邵长清为葳尔量化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葳尔量化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以上人员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葳尔量化、谭军、邵长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依照《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葳尔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风控管理,严格履职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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