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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开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峰、景洪晔、王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开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峰、景洪晔、王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21号

山东开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峰、景洪晔、王志华:

经查,山东开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二、部分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更新登记信息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峰作为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景洪晔作为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合规负责人,王志华时任总经理、投资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山东开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峰、景洪晔、王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风控管理,严格履职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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