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彦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彦玲:
经查,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合作机构尽调不充分,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管控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先后任公司互联网金融部、互联网金融一部负责人,对合作的部分机构尽调和管控不到位,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制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