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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合作机构尽调不充分,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管控,部分业务部门未落实公司合规风控要求,部分从业人员在开户环节向客户发送风险测评问卷答案、指导客户修改风险测评问卷答案,APP关于交易策略的部分内容存在夸大、误导性宣传,未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制度,网络安全防护存在不足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开展不规范,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号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下同)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5年12月16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各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互联网营销、期货交易咨询等业务合规风控管理,切实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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