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华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骑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华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骑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婺罕: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华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李婺罕、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金华骑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24年7月1日被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事项,后于2024年9月5日补充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婺罕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婺罕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金华骑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未将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公司、金华骑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婺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