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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

经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18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5年4月24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2018年年度公告(修正后)》《关于对以前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公告》等公告,公司原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波)在2018年开展的部分手机贸易业务不承担货物流转期间的风险损失,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锡忠,时任总经理张金奎、时任财务总监刘逸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刘德逊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间为深圳恒波董事,深圳恒波为公司关联法人。在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3月27日间,公司为深圳恒波偿还银行借款累计3022.00万元,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事项,但公司未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迟至2022年年报中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锡忠,时任总经理张金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晓凭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法律法规制度学习,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完善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5年12月29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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