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东海量投资有限公司及商雪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东海量投资有限公司、商雪梅:
经查,山东海量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将基金投资管理权限委托他人行使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雪梅作为山东海量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山东海量投资有限公司、商雪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