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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2-10 16: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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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30 号

────────────────────────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退市九有,

退市前证券代码:600462;

李 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1-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14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湖北九有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九有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0 年,公司披露无偿受让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0%

股权,交易金额 63,973,167.7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42.30%,

公司将前述事项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公司关联人李明

对公司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信息,

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

项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外收入 63,973,167.75 元,虚减资本

公积 63,973,167.75 元,虚增利润总额 63,973,167.75 元,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的 471.03%。

李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组

织策划前述事项,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实际履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存在直接关联。

(二)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至 2023 年,公司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

-2-

润。2022 年,公司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汉

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

利润。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3,712,098.40 元,占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 16.29%,虚增利润总额 4,529,090.07 元,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07%;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1,418,026.8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9.44%,虚增利润总

额 11,992,778.7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49%;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64,224,867.7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40.64%,虚增利润总额 17,837,345.3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绝对值的 27.61%。

李明,案涉期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使用本人和公司控股股

东的银行账户划转涉案资金,同时在涉案期间实际管理北京中广

阳等涉案财务造假子公司,组织、指使并参与实施前述案涉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且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6.3.1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

-3-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李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明作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组织、指使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异议;因

无法与李明取得联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告

送达,李明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李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明 10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主体将依规另行

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4-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9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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