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袁显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袁显明:
经查,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债券及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袁显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袁显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