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泰禾九川(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任瑞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禾九川(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瑞臻:
经查,泰禾九川(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所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披露和报送的部分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瑞臻作为泰禾九川(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泰禾九川(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瑞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