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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洪雅娴、李洋、朱乐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洪雅娴、李洋、朱乐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洪雅娴、李洋、朱乐乐: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标的公司股权核查验证不充分,在未获取到相关个人流水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方法核查出资款最终来源。二是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时,未按要求制作查询笔录。三是对于走访对象未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书》签字确认的情况,未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并充分解释风险,也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替代查验措施。前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洪雅娴、李洋、朱乐乐作为签字律师,是上述问题的责任人员。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洪雅娴、李洋、朱乐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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