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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岗: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岗于2025年10月9日卖出公司股票6,792股,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圣博润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2.2025年10月9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孟岗持有的15,628,020股(占总股本的11.25%)公司股份被质押,你公司未及时就此质押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后于10月16日进行了补充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3.你公司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但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4.你公司存在多笔债务逾期情形,但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岗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孟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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