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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平、李爱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平、李爱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平、李爱清:

经查,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公司分别收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达到应披露重大诉讼标准。二是2024年10月以来,公司存在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陆续被冻结。三是2022年10月、2023年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平持有公司股权分别被冻结450万股、150万股;2023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多次被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在2022至2024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平、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爱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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