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合规管控不到位,公司员工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负责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经纪人名义挂靠客户获取业绩提成。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