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马敏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敏华:
经查,你作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分公司经纪人名义挂靠客户获取业绩提成,对员工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的行为负有合规管理责任。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