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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为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函证程序不规范。针对发行人部分客户未回函的情况追加查证程序时,部分查验义务履行不充分;部分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回函无经办律师签名,未准确记载回函对象。上述情况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二是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部分核查验证计划未完全落实,但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查验措施。上述情况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三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采用实地调查方式查验的,部分调查笔录未经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上述情况违反了《执业规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当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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