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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自研的手机APP“随牛AI”,除向投资者提供行业资讯、股票历史涨跌幅等客观信息外,还包括向投资者提供个股分析预测和行业板块分析预测的功能,属于荐股软件,但公司未对该荐股软件进行风险评级,在销售该产品过程中也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二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针对荐股软件提供的服务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未对已购买荐股软件服务的客户开展回访,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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