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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嘉兴紫润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东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嘉兴紫润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东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嘉兴紫润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东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沈玉兴、王新妹、沈建兴、庞亚琴: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沈玉兴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4年4月30日补充披露。
二、因个人借款纠纷,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股东王新妹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40万股被执行司法冻结,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67%,冻结期限为2024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4日。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后于2024年7月10日补充披露。
三、因债务担保纠纷,原控股股东嘉兴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投资)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2,250万股被执行司法冻结,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88%,冻结期限为2023年11月17日至2026年11月16日。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后于2024年5月10日补充披露。
四、因债务担保纠纷,东源投资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被执行司法拍卖,2024年3月12日,嘉兴紫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润科技)竞得标的。2024年3月21日,法院与紫润科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出具法律文书,东源投资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被解除冻结,股份所有权归紫润科技所有。公司、紫润科技、东源投资均未及时披露上述权益变动,后于2024年5月9日补充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原实际控制人沈玉兴失信、原实际控制人股东王新妹及原控股股东东源投资股份冻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等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项、十九项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建兴、董事会秘书庞亚琴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沈玉兴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未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事项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新妹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东源投资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未将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东源投资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股份拍卖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
紫润科技未及时联系公司告知收购事项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紫润科技、东源投资及沈玉兴、王新妹、沈建兴、庞亚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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