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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你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持有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行使,委托期限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经查,2025年11月21日,你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终止上述对永安市财政局的表决权委托,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作出的承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继续履行上述表决权委托承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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