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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宋二华、张良、张海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宋二华、张良、张海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宋二华、张良、张海霞:

经查,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公司对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2年度净利润由-3,088.84万元调整为1,204.23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由11,628.01万元调整为10,113.59万元。二是部分关联销售交易未准确披露。

二、财务核算不准确

一是未能对储备胶料进行有效管理,成本归集错误。二是部分产成品账面价值大于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三是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核算不准确。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3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其中,净利润分别较实际减少465.14万元、减少1699.34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宋二华、董事会秘书张良、财务负责人张海霞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及时更正披露信息,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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