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六安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六安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