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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业务制度修订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基金销售专职合规人员同时承担业务管理职责,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三、为个别未进行风险测评的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通过手机APP销售基金时,未提示投资者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未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
四、未按规定报送反洗钱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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