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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波、丁积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波、丁积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波、丁积杰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波、丁积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5年5月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更正后)》,对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涉及营业收入、净资产等多个科目。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你公司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更正后)》关于挂牌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中,披露产生差错的原因为会计判断存在差异,具体为公司2024年将系统集成收入确认方法由时段法改为时点法,但未披露该次会计差错更正包含对以前年度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决算调整的情况。

上述问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李波、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丁积杰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波、丁积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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