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高盛鑫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高盛鑫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高盛鑫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将在管产品投资管理职责交由他人行使的情形,说明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高盛鑫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