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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小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曾小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曾小明:
经查,你从业期间,严重违反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廉洁从业意识缺失、合规意识淡薄,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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