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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八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八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八中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销活动方案未见审核程序及合规审查记录。二是个别电脑未纳入监控系统。三是证券经纪人薪酬分配仅与客户交易量挂钩,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机制不完善。四是未保留金融产品推介服务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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