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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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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00 号

张羽超、杨向宏、吴粒、郭廷会、刘沂、许卫东、孔伟、孙浩洋、

邵长伟、王岩、卜新平、葛友根、龙得水、李永辉、张振阳、李

忠臣、胡宁、张国瑞、周展鹏、赵希男、范存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 号)及《关于对王大壮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5〕38 号)查明的事实,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

所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就上述违规事项向公司及其他相关当

事人发出《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

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羽超、独立董事杨向宏、独立董事吴粒、

副总经理郭廷会、时任董事刘沂、时任监事许卫东、时任监事孔

伟、时任监事孙浩洋、时任副总经理邵长伟、时任董事王岩、时

1

任独立董事卜新平、时任董事葛友根、时任监事龙得水、时任监

事李永辉、时任副总经理张振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

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李忠臣、时任监事胡宁、时任监事张国瑞、时

任董事会秘书周展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

有责任。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希男、时任独立董事范存艳,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们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

并提醒你们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

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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