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03 号广东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期,你公司作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宸医疗)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汇垠日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拓融汇)签署合作协议,汇垠日丰直接持有的皓宸医疗 23.8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北京首拓融汇控制。2025 年 5 月 8 日,皓宸医疗披露《关于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01 民终 29751《民事判决书》,你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签署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5 年 11 月 15 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2 条的规定。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5 年 11 月 28 日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