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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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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20 号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沈西三东路 55 号;

孙泽胜,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

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李 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王大壮,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沈阳石蜡化工

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殿利,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

— 1 —

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 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

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代 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沈阳石蜡化工有

限公司时任董事;

冷昭甲,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处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 号)、《关于对王大壮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5〕38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沈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ST 沈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是 ST 沈化的全

资子公司。2018 年至 2021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

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

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

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 ST 沈化 2018 年

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 年年度报告虚减

营业成本 1.30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30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80.44%,

虚减存货 5.09 亿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

虚增预付账款 3.42 亿元,虚减应付账款 2.97 亿元;2019 年年度

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2.04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2.04 亿元,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40%,虚减存货 0.95 亿元,占当期披

— 2 —

露总资产的 1.07%,虚增预付账款 0.05 亿元,虚减应付账款 4.25

亿元;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04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14%,虚减存货 5.87 亿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61%,虚增预付账款 10.26 亿元;2021 年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 1.48 亿元,虚减利润总额 1.48 亿元,占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11%,虚增存货 2.91 亿元,占当期披露

总资产的 2.88%。

ST 沈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孙泽胜在 2018 年任 ST 沈化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

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

在 2019 年至 2021 年任 ST 沈化董事

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 ST 沈化

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

据调整事项。

孙泽胜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沈化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 ST 沈化会计工作,组织实施

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3 —

ST 沈化时任董事长、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王大壮,全面负责

ST 沈化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

财务数据调整事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19 年 3 月间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黄殿利,负责沈阳蜡

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ST 沈化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

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

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 ST 沈化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监事、沈阳蜡化时任董事代越,未审慎关注沈阳

蜡化生产经营情况,

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 4 —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

具体实施了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

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 ST 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针对 ST 沈化前期对 2018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

错更正涉及的部分违规事实,

本所已于 2023 年 11 月对 ST 沈化和

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深证上〔2023〕1051 号),本次

不予重复处理。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和《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

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石

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孙泽胜给予公开认定五年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李忠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石

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孙泽胜,时任总会计师李

— 5 —

忠,时任董事长、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大壮,时

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殿利,时任董事、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杨林,时任监事、沈阳石蜡化

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代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处负

责人冷昭甲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沈化、孙泽胜、李忠、王大壮、黄殿利、杨林、代越、冷

昭甲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

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 ST 沈化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8 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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