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建之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之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