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豪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豪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二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