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41 号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志江、黄海亮、刘小民: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39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应收款项账龄计算不连续。你公司在对某一客户应收账款初始确认后又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但未连续计算账龄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二、未按规定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一是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2018 年 5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期间,你公司连续承租关联方上高县卫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但你公司在上市后审议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未对该厂房租赁事项进行审议披露,且在 2023 年年报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2024 年年报中披露了该关联交易。二是你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了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杰股份)关联交 1易信息,未完整披露与博杰股份子公司珠海博韬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博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泰微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三是你公司2023 年向德阳弘翌电子有限公司实际销售额与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不一致。 三、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规范。你公司募投项目“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创新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在同一栋大楼内。2023 年 4 月至2025 年 5 月期间,两个募投项目产生的土地购置费用及建设工程费用均在“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中列支,未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分摊,导致你公司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信息与实际不符。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一是你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与机构和人员”相关信息中,只记载了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部门以及外部机构名称,未记载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等具体信息。二是你公司 2023年、2024 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遗漏公司印章管理员、审计机构质控复核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三是你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时,未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 《上市公 2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第 6.3.1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于志江、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海亮、财务总监刘小民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11 月 25 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