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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沈志刚、高强、肖海军:
我局在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未完整披露对应现货订单盈亏情况,相关期货投资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此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未审议,短期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金额超审议额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志刚、财务总监兼董秘高强、总经理肖海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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