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孙权、杨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孙权、杨程:
经查,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权、总经理杨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孙权、杨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