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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开拓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王开拓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王开拓:

经查,你作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67,000股,实际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8%,超出原计划减持数量301,038股,超出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0.15%。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并于执行完毕后15个交易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报告,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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