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志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志杰:
经查,你在证券公司任证券分析师期间,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向投资者违规私自荐股,并为近亲属所在的其他证券公司介绍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0〕76号)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