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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陈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陈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浩华:

经查,你作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5年7月21日至7月30日陆续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由11.81%减少至9.92%,你在减持股份至10%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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