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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耀华、庞安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耀华、庞安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耀华、庞安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或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汇总分析,未对风险评估程序形成结论。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未有效识别关键控制点并执行穿行测试,未对测试发现的异常样本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生产循环部分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执行穿行测试,部分穿行测试执行的程序与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不一致,未对年内发生变化的业务流程分别执行穿行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外销收入确认的控制测试未获取并检查报关单、提单的出口日期。二是未对客户信用管理、销售合同核准等关键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三是未对控制测试样本中无货物签收资料、涉及以前年度发货等异常情况予以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一是存货计价与分摊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在底稿中记录对存货计价测试的抽样过程,选取的库存商品、原材料测试样本金额占比较小,未对完工项目的存货成本与计划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二是存货监盘执行不到位,未针对盘点差异扩大监盘范围,未针对监盘发现的内控缺陷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往来款项。一是对函证不符事项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针对回函差异获取审计证据并调查差异原因。二是函证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与底稿测试程序对应。三是外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未见国外客户函证控制过程、回函原件以及替代测试所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长期资产减值。未对公司长期资产的减值迹象作出判断,未针对长期资产减值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并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入。一是收入抽样测试执行不到位,未结合销售合同条款检查公司收入发生额的真实性,未充分关注部分分期付款合同对应的收入确认是否异常。二是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未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确认的收入选取样本执行截止性测试,未核实12月份已确认的收入是否存在跨期,未对跨期收入的审计调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审计调整的暂估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核实外销收入对应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四是未充分关注子公司收入快速增长、毛利率显著偏低的异常情况,未根据合同条款审慎判断子公司在该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收入确认是否满足总额法确认的条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销售费用。一是未调查销售费用中招待费大幅下降的原因,未针对期后发生的招待费执行截止性测试。二是未对中介服务费执行分析性复核,未充分关注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明细项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六)会计差错更正。一是未核查并发现子公司存货补足协议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未对异常条款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根据子公司存货补足协议约定的内容核实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三是未关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入账期间是否恰当,未关注重大期后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四是未充分核实子公司存货存在大额账实不符的原因,未谨慎判断相关缺陷对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的规定。

(七)审计底稿。一是未编制或有事项底稿并核查诉讼情况。二是完成阶段未见各级质量控制复核意见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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