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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晖、王敏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晖、王敏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晖、王敏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精密或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风险评估范围不完整。未对部分合并范围内重要组成部分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从财务报表层面了解其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二是生产与仓储循环、投资与筹资循环审计中以实质性程序替代控制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控制测试抽取的样本数量与控制活动发生频率不匹配,部分循环抽取的样本数量低于规定的最小样本数量值。二是控制测试范围不完整。未针对存货监盘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等控制活动执行测试程序;与销售活动相关的控制测试中未涵盖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亲函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函证差异调节内容核实不到位。三是未对境外客户异常回函情况保持关注。四是部分设计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未回函往来客户,底稿中未留存询证函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对应收账款部分重要客户只函证期末余额,未函证当期发生额。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细节测试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收入测试中,未对异常审计证据保持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部分底稿中未记录核查资料相关信息,未留存核查的相关证据,核对过程仅体现为简单勾划程序表格。三是重要组成部分当期收入抽查比例较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分析性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

营业成本分析性复核执行不到位。仅编制了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未按照设计的审计程序执行相关分析性复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其他

一是对存货减值测试范围不完整。二是预付账款部分设计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交易对手方及期后情况实施核查的记录。三是未关注合并范围内相关主体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四是运用专家工作时,未对专家工作结果进行必要的复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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