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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时,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万元尾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你所在出具鉴证报告时未发现上述问题,导致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2595万元。你所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未发现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加强管理,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执业质量。你所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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