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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

经查,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缺陷,未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一是2022年9月至2025年3月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项。二是公司于2022年、2023年签订不真实业务合同并发生资金收支往来(未确认收入、成本)。三是公司个别委外研发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提前支付款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2018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2025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峰、时任财务总监徐本友,违反了《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淇靖、财务总监纪滋强,违反了《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对任职期间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项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严肃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追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整改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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