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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家作、郑治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家作、郑治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家作、郑治:

经查,你们在执行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平国运或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众环审字(2025)220008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评价发行人执行收入会计准则是否恰当,未保持执业怀疑并设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判断发行人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恰当,未评价专家工作的适当性。三是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判断相关主体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未执行回款情况检查、函证程序等审计程序。五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合理关注相关主体经营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家作、郑治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现请中审众环相关负责人与陈家作、郑治于2025年11月25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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