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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1-19 18: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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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20 号

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内蒙新

华,A 股证券代码:603230;

车向荣,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瑞平,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

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

2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

作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将某工程 5 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

38.5 万元尾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但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

自筹资金。公司违规进行募集资金置换,导致募集资金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

1

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 2595 万元,导致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六

条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7.7.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12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车向荣作为财务管理事项的

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瑞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

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车向

荣、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瑞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2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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