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原新三板挂牌公司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平生物)的主办券商,在江平生物2021年、2022年2次定向发行推荐工作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未对江平生物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定向发行申请文件认真履行审慎核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江平生物定向发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未能保证你公司所出具的推荐工作报告以及对江平生物定向发行说明书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关注挂牌公司财务内控有效性,健全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及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内控制度,落实勤勉尽责要求,切实提高执业质量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
